【世界速看料】《罗伯斯庇尔选集》分章节批注——其一:“必须撤销银马克法令”

哔哩哔哩   2023-05-22 17:21:53

前言

由王养冲等编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于1989年出版的《罗伯斯庇尔选集》,是一本摘译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重要人物——马克西米利安·罗伯斯庇尔的重要演讲、论述的作品。

考虑到出版年代距离现在已显得有些遥远,该书的部分内容如今看来是略微过时的:对罗伯斯庇尔的研究在如今早已脱离其本人,而是深刻地收到了当今意识形态斗争的影响。无数自认雅各宾派后继者的群体与大革命的消极反思者的论战或许在形式上集中于对罗伯斯庇尔本人的研究,但显然试图从罗本人的言论中发掘出当下社会运转逻辑(尤其是从罗本人思想继承、发展而来的逻辑)的影子,并对此提出或肯定或否定的见解。如此看来,一本仅仅是翻译罗伯斯庇尔本人的言论,并且在其前言部分简单论述罗之思想的作品,确是有点落后于时代了。

不过,笔者并非专业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学者,也并不对追赶学科前沿有着紧迫的心理。笔者姑且试图引用该书中的翻译部分:包括罗伯斯庇尔本人的言论与大革命史学家对罗的评价,结合笔者自己的看法,给读者提供一些较为主观的见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尽管该书的精华部分集中于前言,笔者仍打算先给读者呈现罗伯斯庇尔的观点和笔者的见解,最后再给出专业学者以简练语言写就的精彩总结。尽管这样的总结足够我们初探相关领域了,但自己看书写批注总是有乐趣的。

仅仅阅读此书对了解法国大革命的选举制度是不足的。笔者这里会结合《公民的加冕礼——法国普选史》为选集内容作批注,方便读者了解相关内容。

考虑到笔者本人学识浅薄,文章不足之处还望海涵,也欢迎读者提出自己的宝贵意见。

一、演讲的背景与行文起始

我们为什么要集合在这所法律的殿堂里呢?无疑是为了使法国国民行使属于一切人的不受时效约束的各项权利。这就是全部政治组织的目标。如果它能实现这个目标,它是正确的、自由的;如果它违反这个目标,那末它只是对人道的一种侵害而已。你们自己就曾用一种给人以强烈印象的方式承认这个真理,因为当你们在开始你们的伟大工作之前,你们就曾决定应当庄严地宣布这些理应作为整个政治组织的永恒基础的神圣权利。“在权利方面,所有的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主权本质地存在于国民之中。“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所有的公民都有权或者由他们自己,或者由他们自由地选出来的代表去协助其完成。“所有的公民都可以担任公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以外,没有任何别的差别。“这就是你们曾经接受的原则。现在,你们将易于评价我建议予以制止的那些措施;只要把那些措施同人类社会的这些不变的准则比较一下就行了。

制宪会议规定的选举制并非普选,而是设置了财产权壁垒的选举人制度。无须讳言,这种制度是对于罗伯斯庇尔等人的“人民主权“观点的巨大冒犯。1790年1月25日,罗伯斯庇尔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撤销银马克法令(这种法令规定的选举制度将使得立法会议议员由那些缴纳合一个银马克价值的直接税的商人担任)的动议,并为此准备的讲话稿,不过该稿直到1791年4月20日才在科德利埃俱乐部宣读。开篇的几段提出了该俱乐部所承认的“人民主权“的内涵,包括人生来平等、法律的普遍意志属性等,进而指出判断罗本人建议制止的措施是否应当废止的标准:与”人民主权“内涵做比较。

二、对现状的反问式质问

那末,(一)当最大多数原应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去协助其完成的时候,法律是不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呢?不。但是,对于所有不能缴纳等于三个劳动日的税金的人,就剥夺他们挑选选举人去任命立法议会成员的权利,这不是把大部分法兰西人绝对地排除在完成法律的工作以外,又是什么呢?因此,这种安排在本质上是反宪法和反社会的。(二)当一些人有可能运用的权力被选为立法团体或其它公共机关的成员,另一些人只有权力推选那样的人,还有一些人连什么权利都没有的时候,是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不。但是,正是这些法令,按他们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按缴纳三个劳动日,十个劳动日的直接税或者一个银马克,而在他们之间分成积极或消极公民、半积极或半消极公民这种可怕的区别。因此,所有这些安排在本质上是反宪法和反社会的。(三)当由于没有能力缴纳被要求缴纳的税金,以致不管他们的德行或才能如何,都被排斥在所有的公职之外的时候,是不是除德行合才能的差别以外人人都可以接受任何公职呢?不。因此,所有这些安排在本质上是反宪法合反社会的。(四)最后,当最大数量组成国民的个人被剥夺了构成主权的各项政治权利的时候,国民是不是主权者呢?不。但是,你们刚才看到的那些法令,却剥夺掉最大部分法兰西人的那些政治权利。这样,如果这些法令一直存在下去,你们的权利宣言将会是什么呢?一纸空文。国民将会是什么呢?奴隶。因为自由在于服从人们共同制订的法律,而奴役是迫使人屈从别人的意志。你们的政治体制将会是什么样的体制呢?一种真正的贵族体制。因为贵族体制的状态是,一部分公民为主权者,而其余的是臣民。这是什么样的贵族体制啊!这是所有的人最无法忍受的体制;这是富人们的体制。

就行文逻辑而言,罗伯斯庇尔无疑是高明 的演说家:他用相同的句式在四段文字中驳斥了法国现状的合理性。这种句式将先展现一种有悖于“人民主权“的情况,以坚决否定连接转折——后者是介绍银马克法令违反”人民主权“理念的细节,进而指出法令错误,并以两个”反“作为收尾。应该说,如果这套文稿用于会议上的演讲,其压迫性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具体的阐述分为四段,不过笔者认为前两段属于同一观点的不同阐述,因而这四段又可以分为递进的三部分:以缴税的多寡作为赋予公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标准是错误的,以缴税多寡为依据排斥部分公民于公职之外是违反德行、才能判别标准的,排除多数国民权利的法令营造了贵族体制。尽管细节上或许有相似的地方,三部分的侧重点反映的却是不同的三个理念:普选化、公职选举标准的道德与功利化以及反少数统治的贵族制度。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罗伯斯庇尔对此种限制普选的行为做出了严肃批判,但是读者也不应把法国当时至少书面上的选举权范围看得过于狭隘。正如《公民的加冕礼》所述:“1791年宪法赋予近450万人选举权,而根据当时的估算,法国的人口为2600万人,因此,投票权是有限制的。但是,如果人们把这一选民的数目与达到投票年龄的男性人口——有600万男子年满25岁——进行对比的话,那么这种限制就显得颇有节制。”当然,这种说法似乎有种为财产加权选举制度辩护的意味。但是笔者认为,考虑到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背景,此段言论更应被视为超越了当时社会普遍环境的进步的赞颂。尽管这种进步在如今看来或许有一种保守家长制意味,但又有什么目标能在过去就一蹴而就地实现,至如今仍不变呢?不管怎么说,仅就男性选民而言,“大约三分之一的人被排除出投票者的行列”已是必然了。而且其实“纳税选举”,或者说财产加权之下的选举制,仅在法国历史上也有着不同的含义。复辟的波旁王朝与之后的七月王朝实际上也实行了选举,但是“在1814年和1845年,选民的人数实际上仅分别为72000人和241000人”,这一实践上的人数差别已经展现出革命政体和王朝的巨大差别了。

三、关于国籍准入门槛、选举权赋予准则与“道德-财产挂钩”之观念

所有生在和定居在法国的人,都是人们称为法国国民的政治社会的成员,即法国公民。就事物的本性和国际法的首要原则而言,他们是法国公民。权利同这个称号联系在一起,既不是取决于他们每一个人拥有的财富,也不是取决于为他所规定的纳税额,因为使我们成为公民的不是捐税;公民们的特质,只是有义务按照他们的能力去分担国家的公共开支而已。是的,你们能够把法律给与公民,但是,你们不能消除公民。

实际上罗伯斯庇尔的这个说法即使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可能也有相当的超时代性质:“定居在法国的人”居然也被纳为法国公民了。我们依然参考《公民的加冕礼》的说法:“国籍的定义仅仅是在1791年宪法的文本中最终得到确定。那些生父为法国人且在法国出生的人自动成为公民,但那些生父为法国人但在外国出生的人则得居住在法国,并在进行公民宣誓之后才能被视为公民。对于那些其生父为外国人而出生在法国的人,他们只要居住在法国就是公民。至于那些出生在外国,且父母为外国人者,如果他们已进行公民宣誓(还有如果他们已取得了不动产,娶了一位法国女子或建立了一个农业和商业的机构),那么其在法国连续居住5年后可成为公民。”读者会轻易发现,当时法国的国籍准入门槛按照文本来说似乎很宽松,但是除了第一类生父为法国人且生在法国的人之外,其他人的国籍准入条件之中的“居住”一词暴露了实质:这是一种基于土地所有权的居住界定准则。后续的所谓“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等族群分割,不能不说是和这种国籍判别准则同样受到了土地所有权的巨大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所谓银马克法令逻辑上就会有不少支持者——在国籍层面已经用土地所有权筛选过一次法国公民了,在财产层面由缴税额度再筛选一次似乎就不是那么不可接受了——尽管罗伯斯庇尔等人决不接受。除了因为国籍而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法国公民之外,道德层面的准则则显得含糊不清甚至可疑。“当图雷在1789年9月29日向制宪议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时,他建议选举权要符合5项条件。在所要求的资格中有三项涉及到社会隶属的界定:国籍、住所、纳税。”也就是说,在至少是图雷本人的设想中,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是多项内容的杂糅,这样的公民是“作为国籍拥有者的公民,作为一个具体集体(住所)的成员的公民;作为国家的‘好的成员‘(通过缴税分担集体的负担、遵守法律)的公民“的融合。这样的定义超过了纸面上的法律的概念,而是要求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的门槛“重合三种形态,即法律方面的隶属(国籍)、物质方面的登记(住所)和道德方面的影响“,这样一种划分显然是把道德和财产挂钩了。看到这里,笔者要提醒读者,道德和财产挂钩的问题是接下来罗伯斯庇尔将要反驳的重点。明确这一点,明确同时期有人提出了道德与财产挂钩,进而与完整公民权利挂钩的想法,才能明白为什么罗伯斯庇尔要写这样一个具有煽动性的稿子。

四、明确驳斥对象

我所攻击的那个制度的拥护者,他们自己就曾感受到这条真理,因为他们不敢否认由他们判定为丧失政治继承权的人的公民资格,他们仅止于设法回避必然会成为区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前提条件的平等。指望用一些空话使人们轻易地统治众人,他们曾尝试着用这么一种新的说法,宣扬对人权的最明显的侵犯来欺骗我们。然而,谁会那么愚蠢,看不出这种说法既不能改变原则,也解决不了困难呢;因为宣布这样,那样的公民将不是积极的,或者说他们将不再行使同公民这个称号联系在一起的各项政治权利,这在这类细巧的政治用语中严格地说来是同一回事。我将一直询问他们凭什么权利可以这样使他们的同胞们和委托者们不积极和不动弹。我将不停止地抗议使用消极公民这种阴险和野蛮的措词。如果我们不迅速从我们的法典和语言中除去这种措词,它就将玷污我们的法典和语言,而自由这个词本身会变得毫无价值,并且成为笑料。对于如此明白的事实,我再说些什么呢?就国民的代表们而言,没有什么要说的,他们的意见和心愿早在我想探问之前就已经表达清楚了,我要做的只是回答那种可悲的诡辩。有一个存在种种偏见和野心的阶级的人,就是尽力用那类诡辩来支持这种我正在与之战斗的不幸的主张的;我只是要同这样一些人说些话。

此处的驳斥对象显然是先前在推翻封建君主中作为同盟,如今又否决普选,支持财产加权选举的人,他们很多往往就是代表。因此,接下来的隔空对话的对象是罗伯斯庇尔等人的“前盟友”,是已经反了封建君主,但是又想把持现有权利,把财产方面低于自己的前同盟切割出去的富为代表的一群人。理解这一点就明白罗伯斯庇尔之后的行文逻辑了。

五、对三个拥护财产加权选举制的观点的批驳

人民!那些一无所有的人!贪污舞弊的危险品。英国的例子,被人们假定为自由的人民的例子,这就是有人用来反对公正和理性的论据。我只该用这么一句话来回答:人民,我捍卫着他们的事业的这大群的人,享有各项同你们所享有的来源相同的权利。他们曾把权力授予你们,难道是为了让你们剥夺掉他们的各项权利吗?普遍的效用,你们说!然而,凡是公正的和诚实的就是没有任何效用的吗?而这句永恒的名言难道对于社会组织特别不适用吗?如果社会的目的是使人人幸福,保持人人的权利,那末对于要把社会建立在某些个人的权力上面和建立在人类其余部分的卑微的与不足道的人上面的那些人,该怎么想呢!当他们由于冒险侥幸,终于用他们的虚幻想象取代永恒的立法者曾亲自镌刻在所有人心灵中的不变的原则时,称许他们特有的才智的那种政治的崇高性又是什么呢!英国!唉!英国和它的有缺点的宪法同你们有什么关系呢?当你们从奴役的最后一级阶梯上走下来的时候,对你们来说,它可能显得是自由的,可是你们终究必须中止由于无知或由于习惯而对它发出的赞颂。自由的各族人民!他们在哪里呢?你们是怎样介绍由你们给予自由这个名称的人民的历史的呢?如果这不是多少远离理性和自然这条路,不是多少处于由冒险、野心或者暴力建立起来的政府之下遭受奴役的众人的集合体,又会是什么呢?是不是因此就得卑屈地把曾在那么长的时期内轻蔑和压迫人类的错误或不公正都承袭下来呢?可是,永恒的天命不是有世以来曾唯一召唤你们在这个地球上,在从来没有那样照亮过公共理性的最光辉的智慧中心,在天命集中地保证赋予你们以权力、使人获得其幸福、美德和初期的尊严的神奇的环境中间,重新建立公正和自由的统治吗?他们很懂得这个神圣使命的全部份量,那些对我们公正的抱怨作答复的人只满足于冷冷地告诉我们:“把所有的缺点加在一起,我们的宪法仍然是曾经存在过的宪法中最好的一个”是不是因此你们对于这个宪法中的一些基本的、毁坏社会秩序的主要基础的缺点就可以漫不经心了呢?2600万人不是曾经把他们的命运托付给你们照管的吗?人们不是会说,大量错误和好几种有用的法律的改革,不也同样给人民做了好事、可以给予他们更多的利益吗?不。你们做过的一切好事,都基于一种严格的职责。不做你们能够做的事,将是一种渎职;由此造成的损害,将给你们构成一种背叛国民和违反人道的罪行。而且,如果你们不为自由竭尽全力,你们就没有什么可做的了。(翻译省略部分内容)

这里其实批驳了几种观点,简单来说就是:参考英国的高度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并认为其适合法国、以效用为准则的选举权限制、认为现有宪法已经相对于过去比较好以至于不需要立刻且激烈的变革。其实这三种观点在各种领域都很普遍。另外这一段中的“2600万人”的数据和《公民的加冕礼》中的估算“2700万人”有差别,可能是四舍五入造成的,也可能有别的原因。

六、对“财产-道德-选举权”结合体的明确反驳

然而,你们说,人民!一些没有任何东西要丢弃的人!原来倒要像我们那样行使全部公民权利。一些没有任何东西要丢弃的人!这句胡言乱语的傲慢的话,从事实来看是不公正的和谬误的!你们所说的这些人,看来都是一些没有任何生活和生存手段而生活和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因为他们如果具有那种手段,我以为他们是会有些东西要丢弃或保藏的。是的,我用来敝体的粗布衣衫,我买来用以享有我平静地居住和生活的权利的简陋的破旧小屋,我用来养家活口的微薄工资,所有这些,我承认不是土地、宅邸、车马;所有这些,对奢侈和富足而言,或许可以称为没有任何东西。但是,对人类来说,这也算是一些东西:这是一种神圣的财产,无疑是同富有的庞大的产业一样神圣的财产。我说什么呢?我的自由,我的生命,获得安全或者为我和我的亲人复仇的权利,自由地运用我的才智和心灵的全部功能的权利,所有这些如此美好的财富、自然分配给人的第一批财富,不是同你们分配到的一样,都交给法律来保护吗?可是,你们说我同这些法律无关,你们想剥夺我应有的、象你们那样的参预政府管理工作的那部分权利,而这样做的唯一理由是你们比我富有!啊!如果天平不平衡,它是不是该在不那么宽裕的人一边翘起来呢?法律、政府,不是为保卫弱者、反对不公正和压迫而制订和设置的吗?因此,把一切都放在富人手中,是违反所有的社会原则的。可是,富人、有势力的人,不是这样去进行思考的。依靠对一些字眼的古怪的滥用,他们把财产的一般观念限制在某些东西上面。他们自称只有他们是财产的所有人,主张只有财产所有人才配使用公民这个名称。他们把自己的私人利益说成全体利益,而为了确保这种主张取得成功,他们霸占了全部社会权力。然而我们!唉,人中的弱者!我们要求把这些人重新引到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上来,可并未意识到我们仍然在力图把宪法建立在荒谬和残忍的偏见上面!不过,你们究竟凭什么把这么高的特权同付一个银马克或者另一种这样的税金这种少有的做法联系在一起呢?如果你们缴纳给国库的税款比我多得多,不是由于社会向你们提供了更多金钱方面的好处吗?而如果我们想探究这个观念:使所有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的这种财富极端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这不是坏的法律、坏的政府、总之是所有的腐败社会的罪恶吗?那末,为什么这些受害者还要受他们业已遭到的不幸的惩罚、失去作为公民的尊严呢?我并不想占什么便宜,分享你们业已得到的东西,因为这种不平等是一种必然的或难以医治的病症。不过,你们至少不要僭夺为任何法律都不能夺走的我的永远不失时效的财富。也请允许我能不时为一种可尊敬的清贫自豪,而你们也不必谋求用你们所有的主权者的身份,为只给我留下充当臣民的身份而趾高气扬地侮辱我。然而人民!(略)然而腐败!啊!请你们停止,请你们停止把腐败这个观念同人民连在一起,停止糟蹋人民这个感人而神圣的字眼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人中间,谁敢宣告他的同类不配行使他应当行使的权利,为他的利益而剥夺他的同类的权利呢!的确,如果你们容许自己以一种同样的宣告建立在那些堕落性的推断上面,你们在人类身上会篡窃多么可怕的权力啊!这将是你们置人民于外律之外的标志。但是,是不是那些不缴纳银马克的人应该倒下来,或者还是缴纳大大超过这个数目的那些人应该倒下来呢?是的,尽管你们赞同财富使人具有美德的那一套偏见,我却敢于相信,你们在不那么富裕的公民阶级中会发现同富豪阶级中一样多的美德!你们是不是确实相信艰苦、勤劳的生活,会比逸乐、奢侈和追求名利的生活产生更多的罪恶呢?按照你们的税则,我们的手工艺者和庄稼人几乎决不会是积极公民,你们是不是就不那么信任他们的廉洁正直呢?而按照你们的同一个税则,对于要多缴纳600倍税款的旧制度下的报税人、宫廷侍臣、被你们称为大老爷的那些人,你们是不是就信任他们的廉洁正直了呢?我总有一天要对你们那些用亵渎性的诽谤来侮蔑人民的人进行报复。

重头戏来了,之前提到过三种被罗伯斯庇尔反驳的观点,而这里则涉及到第四种观点,也就是笔者之前重点介绍的:财产与道德挂钩,进而与公民完整权利挂钩的观点。罗伯斯庇尔在明确知道对方是反封建君主的“前盟友”的前提下,用一个非常漂亮的说法进行了回击:你们反对的宫廷的臣属缴纳的税额远高于现在的公民选举权准入标准的银马克法令的规定额度,如果你们认为后者是利用财产筛选道德,那你么先前反对的前者难道道德很高尚吗?这种反驳的确是釜底抽薪级别的,直接把财产挂钩道德的观点拆解了。

七、余下的煽动性评论与几个事例

(略)啊!无疑,有人可以允许你们不给人民以他们应得的公正待遇。就我而言,我证明(略)一般说来,不被过分的压迫激怒,任何时候再没有象人民那样公正和善良的了。人们对他们表示最微小的关心,为他们做一点点好事,甚至只要不损害他们,他们就深表感激。正是在他们那里,在我们所说的粗野的外表下面,人们发现那些光明和正直的灵魂,发现良知和坚毅;而这些,人们在长期轻蔑他们的阶级中是找不到的。人民只要求生活必需品,他们只指望公正和安宁;富人们觊觎一切,他们想侵占一切和支配一切。妄做非为是富人们的事业和专长,他们是人民的灾难。人民的利益是普遍的利益,富人的利益是私人的利益。而你们却要使人民成为零,而把富人们看作是全能的!(略)我说什么呢?革命的敌人们曾这样努力在人民代表们那里诽谤人民,在人民那里诽谤你们,向你们提出一些特别措施来窒息他们的声音,或者削弱他们的力量,或者把他们的爱国热情引入歧路,对他们隐瞒你们的法令,让他们延长对自己各项权利的无知;而人民则以持久的耐心忍受他们的一切苦难,等待一种较为幸运的正常状态。我们懂得,人民是自由的唯一支柱。唉!谁会容忍眼看由于人民的勇敢而发动起来的革命本身,由于人民的亲切和崇高的友爱而受到保护的他们的代表们,竟会想出剥夺他们的各项权利的主意呢?你们是不是把这场拯救了法国和你们的光辉的起义归功于那些富人和大人物呢?这些曾经把武器丢在惊恐的祖国脚下的士兵难道不是人民吗(译者注:指7月14日前夕,法国警卫部队受到革命人民的感染而走向人民一边,宫廷只能依靠外国联队来保护的事)?(略)因此,对你们来说,是帮助捍卫他们当时曾为之战斗的他们的各项权利和尊严呢,还是为确保你们的权力而消除他们的各项权利和尊严呢?你们是为了要重新陷入富人们的贵族政治的枷锁中去吗?可人民曾经同你们一道粉碎了封建贵族政治的枷锁。有些人似乎想用人民这个字眼来指称一些截然不同的人的阶级。到目前为止,我曾接受过这一用语。但提到现在我们正在反对的这个制度,就到了应当把我的意见最明确地说清楚地时候了:这个制度把十分之九的公民排除在选举以外,它甚至抹掉了它所称为积极公民的那些人的名单——抹掉了大批由于他们的教育、他们的企业和他们的财富而知名的、曾经为傲慢的偏见所尊重的人(译者注:实际上中小资产阶级也已被剥夺了投票权)。

这一段就更有意思了。最后提到了甚至中小资产阶级也被剥夺了选举权。这样的法令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仅是隔离了穷人,甚至隔离了一些通常意义上的有钱人,显然这甚至与法令初始精神不符。至于说具体这是为什么,笔者暂时没有找到相应的记载,欢迎读者指出。另外,这里罗伯斯庇尔提出“十分之九的公民排除在选举以外”,不过先前《公民的加冕礼》则提出了选举权被赋予给450万人,而法国当时的全国人数为2700万人的数据,因此这里显然是有矛盾的。而上文也提到罗伯斯庇尔承认法国此时有2600万人,无论怎么算也不是十分之九的人没有选举权。当然可能是因为银马克法令实行之前的制宪会议规定了450万人的选举权,只不过银马克法令试图剥夺这些人中的一部分的选举权。这一点有待考证。

八、从财政制度角度指出:基于财产赋予公民选举权具有不稳定性

其实,这就是这个体制的实质所在。这个实质是由一些最荒谬的矛盾构成的,它把财产作为衡量公民各项权利的尺度,把公民权利同人们称为直接税的东西连在一起,它就背离了这条准则:尽管事情很明显,一个缴付了大量间接税的人,比一个只限于缴付中等数量的直接税的人能拥有多得多的财富。而且,人们又怎么能设想:人(能不能享有天赋)的各项神圣权利却要取决于变动的财政制度呢?我们的财政制度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部分不是显得此差彼别、五花八门吗?按照这种制度,一个人在法国领土上的这个地点是公民,如果到了另一个地点就会或者全部、或者一部分不再是公民;在某一个地点,今天是公民,如果他的财富遭到了损害,明天就将不再是公民,这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啊!(后略)

确实很有道理。一刀切的银马克法令的本质在上文已经被完整批驳过了,而这里则展现出实施方面的荒谬:基于不平衡且有变动的财产制度,设置的公民准入条件无疑是不稳定的,就会出现以选举权为标准,公民突然不是公民的情况。

小结:笔者希望各位注意,这是一篇演讲稿,所以不需要太过在意语句中的重复甚至“逻辑跳跃”的部分:因为演讲首要考虑煽动性和说法的说服力,如果把各种语句详细解释,这样的演讲显然就过于拖沓了。

就本文而言,作为演讲稿无疑具有十足的煽动性,论点上也的确站得住脚。罗伯斯庇尔的确善于用反问句和归谬法来反驳对手。不过笔者编写的时候的确对原文有一些结合时代的特别见解,比如罗伯斯庇尔原文有“唉,英国!”这样的段落,这在当年毫无问题,在今天的网络上则令人捧腹。抛开这个不说,比较英法体制这一工作,无论是当年的革命者还是如今的学界都十分重视,甚至逐渐成为不同意识形态群体善用的“实例”,不得不说也是一种有趣的现象。